一、拆分的依据与顺序:先负债,后权益,最后摊费用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典型的复合金融工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第十条是这类业务的唯一起点:企业发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包含负债和权益成分的,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负债和权益成分进行分拆,分别处理。分拆时先确定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并以此作为其初始确认金额,再按照该金融工具整体的发行价格扣除负债成分初始确认金额后的金额,确定权益成分的初始确认金额。发行该工具发生的交易费用,应当在负债成分和权益成分之间按照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
顺序为什么不能反,值得说清楚。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有独立的市场参照——同一发行人、同一期限、同一信用等级的不附转股权普通债券的市场利率,可以把未来现金流折出来;权益成分没有独立市价,只能倒挤。如果反过来先估转股权的价值再倒挤负债,等于用一个更不可靠的数去决定一个更可靠的数,方向就错了。
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等于未来现金流量按同类普通债券市场利率折现的现值。未来现金流量包括各期票面利息与到期本金,有时还包括赎回条款下的赎回价格。折现率取市场利率,不是票面利率,也不是公司的增量借款利率——票面利率是可转债的名义成本,通常远低于市场利率,用它折现会把负债算大、把权益算成零甚至负数。
发行费用的分摊口径要留意版本差异。现行第十条用的是「按照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分摊」,2014 年以前的版本用的是「按照各自占总发行价款的比例」。两者在本例这种平价发行的情形下结果相同,因为权益成分的相对公允价值等于发行价格减负债公允价值,比例天然吻合;但在折价或溢价发行时会出现差异,做底稿时要按现行文本,用相对公允价值,不要沿用旧教材的「占总发行价款比例」。
| 步骤 | 计算内容 | 公式 | 常见错误 |
|---|---|---|---|
| 第一步 | 负债成分公允价值 | 各期票面利息与到期本金按市场利率折现 | 用票面利率折现 |
| 第二步 | 权益成分公允价值 | 发行价格减负债成分公允价值 | 先估转股权价值再倒挤负债 |
| 第三步 | 发行费用分摊 | 按负债与权益的相对公允价值比例 | 全额计入财务费用 |
| 第四步 | 入账金额 | 负债公允价值减其分摊费用;权益减其分摊费用 | 只调负债不调权益 |
| 第五步 | 实际利率 | 按扣费后的负债账面价值与合同现金流重算 | 沿用市场利率 |
二、算例:一张表走完发行日
设定条件: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 10 亿元(100000 万元),期限 5 年,票面利率 1%,每年年末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发行价格等于面值;同期不附转股权的普通债券市场利率为 4%;发行费用 2000 万元。五年期 4% 的年金现值系数为 4.45182,复利现值系数为 0.821927。
第一步算负债成分公允价值:每年票面利息 1000 万元,乘以年金现值系数 4.45182,得 4451.82 万元;到期本金 100000 万元乘以复利现值系数 0.821927,得 82192.70 万元;两者相加 86644.52 万元。第二步算权益成分:100000 减 86644.52,得 13355.48 万元,即转股权的隐含价值,占发行价格的 13.36%。
第三步分摊发行费用 2000 万元:负债部分按 86644.52 除以 100000 的比例分摊 1732.89 万元,权益部分分摊 267.11 万元。负债成分入账金额为 86644.52 减 1732.89,即 84911.63 万元;权益成分入账金额为 13355.48 减 267.11,即 13088.37 万元。发行实际收到 98000 万元,与两部分入账金额之和 98000 万元相等,这是检验分摊是否算对的第一道关。
| 科目 | 借方 | 贷方 | 说明 |
|---|---|---|---|
| 银行存款 | 98000.00 | 发行价格减发行费用 | |
| 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 | 15088.37 | 面值减扣费后负债账面价值 | |
| 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 | 100000.00 | 债券面值 | |
| 其他权益工具 | 13088.37 | 权益成分扣分摊费用后金额 |
分录两侧都是 113088.37 万元。利息调整 15088.37 万元由两块构成:发行时的折价 13355.48 万元,加上负债部分分摊的发行费用 1732.89 万元。这两块性质不同——折价是票面利率低于市场利率的补偿,发行费用是融资成本——但在账上都进同一个明细科目,靠实际利率法逐期摊销,最终都转化为利息费用。
第四步重算实际利率。发行费用让实际收到的负债资金从 86644.52 万元降到 84911.63 万元,而未来现金流不变(每年 1000 万元、到期 100000 万元),所以实际利率必然高于 4%。用插值法测算约 4.43%:按 4.43% 折现,五年现金流现值为 84911.6 万元,与账面价值吻合。这个 0.43 个百分点的差额,就是发行费用对融资成本的真实影响,不能忽略。
| 年度 | 期初摊余成本 | 利息费用(4.43%) | 票面利息 | 利息调整摊销 | 期末摊余成本 |
|---|---|---|---|---|---|
| 第 1 年 | 84911.63 | 3761.59 | 1000.00 | 2761.59 | 87673.22 |
| 第 2 年 | 87673.22 | 3883.92 | 1000.00 | 2883.92 | 90557.14 |
| 第 3 年 | 90557.14 | 4011.68 | 1000.00 | 3011.68 | 93568.82 |
三年摊销合计 8657.19 万元,加上初始利息调整 15088.37 万元中的剩余部分,五年摊完应正好等于 15088.37 万元。检验摊还表是否算对只有一条标准:各期摊销额合计等于初始利息调整余额。合不上,多半是实际利率取了 4% 或者 4.43% 的近似值差太多,也可能是把发行费用又重复扣了一次。
三、转股:不确认损益,差额全部进资本公积
假定第 3 年末债券持有人全部转股,转股价格 10 元/股,面值 10 亿元的债券可转 1 亿股,每股面值 1 元,股本增加 10000 万元。转股日负债成分账面价值为 93568.82 万元(面值 100000 万元减利息调整余额 6431.18 万元),其他权益工具余额 13088.37 万元,两者合计 106657.19 万元,全部转出。
| 科目 | 借方 | 贷方 | 说明 |
|---|---|---|---|
| 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 | 100000.00 | 注销面值 | |
| 其他权益工具 | 13088.37 | 结转权益成分 | |
| 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 | 6431.18 | 转出未摊完的利息调整 | |
| 股本 | 10000.00 | 1 亿股,每股面值 1 元 | |
|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 96557.19 | 差额 |
这笔分录里没有投资收益,也没有营业外收入。依据在第十一条:企业在发行、回购、出售或注销自身权益工具时,不应当确认利得或损失。转股是把负债和权益换成另一种权益,属于所有者权益内部结构的调整,差额只能进资本公积。把差额确认为收益,是可转债账务里最常见也最容易被审计调整的一处错误。
三个配套细节。部分转股的,按转股比例结转其他权益工具,不能把权益成分一次性全部转出;转股时不足一股的零碎部分,以现金支付,冲减资本公积;提前赎回的,赎回价格与负债成分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因为这是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与转股的处理逻辑完全不同。区分点在于对手方拿到的是股权还是现金。
四、三个税点: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
增值税上,发行可转债与转股都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产生销项。持有期间的利息,发行方支付、持有人收取,按贷款服务处理;发行方作为购买方,为这笔利息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826 号)第二十条明确,购进贷款服务以及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行环节支付给承销商的费用如果属于投融资顾问性质,同样落在这一条里。
企业所得税上,利息支出按权责发生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明确,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但会计按实际利率 4.43% 确认的利息费用,与按票面利率 1% 实际支付的利息并不相等,每年相差的就是利息调整摊销额,这部分形成税会差异,需要在实际申报时逐期调整,不能直接拿利润表上的财务费用去填申报表。
印花税在转股环节。按《印花税法》税目税率表,营业账簿按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二点五计税,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合计金额比已缴纳时增加的,按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本例转股使股本与资本公积合计增加 106557.19 万元,对应印花税约 26.64 万元。这一步常被漏掉,因为转股在账上不产生损益,容易被当成「没有税务影响」。
| 税种 | 环节 | 处理 | 易错点 |
|---|---|---|---|
| 增值税 | 发行、转股 | 不属于应税行为,不产生销项 | 把转股当金融商品转让 |
| 增值税 | 支付利息 | 对应进项不得抵扣(贷款服务) | 取得专票后申报抵扣 |
| 企业所得税 | 持有期间 | 利息支出按第 38 条扣除,税会差异逐期调整 | 按会计利息费用直接申报 |
| 印花税 | 转股 | 营业账簿按股本与资本公积增加额 0.25‰ | 只记股本增加,漏计资本公积 |
五、五个易错点,逐条对号
- 用票面利率折现。票面 1%、市场 4% 的债,用 1% 折现会把负债算成接近面值,权益成分几乎为零,拆分等于没做。
- 权益成分也逐期摊销。其他权益工具在转股或赎回前不做后续计量,不摊销、不计提利息,只在转股时结转。
- 发行费用全额计入财务费用。第十条要求按相对公允价值分摊,负债部分进利息调整、随实际利率法摊销,权益部分冲减其他权益工具。
- 实际利率沿用市场利率。扣费后的负债账面价值变小、现金流不变,实际利率必然上升,本例从 4% 升到 4.43%。
- 转股差额确认为收益。第十一条明确不确认利得或损失,差额进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这是硬规则。
系统落地时,可转债最需要的是「一张表管到底」。发行日的拆分参数(面值、票面利率、市场利率、期限、发行价格、发行费用)、每期的摊余成本与利息调整余额、转股或赎回的触发条件与结转金额,应当放在同一张债券台账里,凭证由台账生成而不是手工录入。转股时最怕的是台账与总账各算一遍,两边利息调整余额差几千元,查起来要翻五年凭证。易报宝在实施时把转股分录做成台账的固定模板,负债成分、权益成分与股本三方的差额自动归集,不需要手工倒挤。
易报宝财务系统在债券类业务里通常把实际利率法的摊还计划做成台账主表,利息调整、应付利息、其他权益工具三个明细科目由计划数驱动,期末自动生成计提与摊销凭证;转股时按台账余额结转,差额自动落资本公积,避免手工倒挤。台账与总账的勾稽点只有一个:利息调整明细账余额必须等于台账未摊余额,每月对一次,比年末一次性核对省事得多。
资料来源:《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第十条至第十二条;《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826 号)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税目税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