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之后的锚点:从债务账面换成债权公允价值

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由财政部以财会〔2019〕9 号印发,2019 年 6 月 17 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 2006 年准则中的同名准则。这次修订改了两处锚点,直接决定分录怎么写。

第一处是债权人的计量基础。旧准则下,债权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受让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新准则第六条改为:受让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使该资产达到当前位置和状态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的税费等;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入账基础从「资产值多少」换成了「债权值多少」。

第二处是债务人的损益口径。旧准则要把一笔业务拆成「转让资产损益」和「债务重组利得」两块,分别进营业外收支。新准则第十条只算一个差额: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不再拆,也不再进营业外。

这两处变化合起来,就是新准则的逻辑:债务重组不是「卖资产还债」,而是「用资产了结债务」,会计上盯着债务和资产的账面价值,公允价值只在债权人一侧作为「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出现。

以资产清偿:同一笔业务,双方各算一遍

设甲公司欠乙公司 1200 万元,到期无力偿还,双方协议以甲公司一批存货抵债。该批存货账面成本 700 万元,公允价值 900 万元,适用增值税税率 13%,销项税额 117 万元,乙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计算项债务人(甲公司)债权人(乙公司)
终止确认的债务/债权12001200
转出资产的账面价值700—
受让资产的入账成本—900(放弃债权公允价值 1017 减可抵扣进项 117)
增值税销项税额 117进项税额 117
计入损益的金额383(其他收益)183(投资收益,损失)

债务人的分录:借应付账款 1200,贷库存商品 7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7、其他收益 383。注意这里的 383 是一个合并数,既包含资产账面与公允价值的差,也包含债务与对价的差,准则不要求拆分。

债权人的分录:借库存商品 9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7、投资收益 183,贷应收账款 1200。存货入账 900 不是因为它公允价值 900,而是因为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 1017 扣除可抵扣进项 117 后的净额恰好是 900。如果两者不等——比如债权公允价值评估为 950——差额就要单独体现,这正是新准则与旧准则最容易混淆的地方。

以资抵债的三个易错点

  • 债权人按资产公允价值入账,而不是按放弃债权公允价值——旧准则习惯,新准则已改
  • 债务人把差额记进营业外收入——新准则计入当期损益,实务中通常记「其他收益」
  • 忘记增值税:抵债属于有偿转让,销项与进项都要处理,否则双方金额都对不上

财政部会计司在 2021 年 3 月的问答中明确过一层:债务人以存货清偿债务,通常不属于企业的日常活动,不适用收入准则,不作为存货销售处理,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存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记入「其他收益」科目。这一条解决了很多企业「抵债要不要确认主营业务收入」的争议——不确认收入,但增值税上仍要按销售处理。

债转股:权益工具按公允价值,差额仍进损益

第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的,应当在所清偿债务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时予以终止确认;初始确认权益工具时按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按所清偿债务的公允价值计量;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权益工具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债权人一侧,第七条把债转股分成两种:转为对联营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按第六条的原则计量初始投资成本,即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加可直接归属的成本;转为金融资产(例如上市公司股票),则按金融工具准则确认和计量。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同样计入当期损益。

实务中债转股最容易出问题的是「转股价格」与「公允价值」的关系。协议约定的转股价往往高于市价(债转股通常伴随溢价),这时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应按市价或评估值确定,不能直接按协议价,否则差额会被低估。若债转股后债权人取得控制权,还要考虑是否构成企业合并——第四条明确,通过债务重组形成企业合并的,适用企业合并准则,不适用本准则。

修改条款:回到金融工具准则

第三种方式是调整债务本金、改变利率、延长还款期限,也就是「修条款」。新准则对这类的处理很克制:第八条规定债权人按金融工具准则确认和计量重组债权,第十二条规定债务人同样按金融工具准则和金融工具列报准则确认和计量重组债务。也就是说,会计处理不在债务重组准则里,而在 CAS22 里。

CAS22 的判断逻辑是「实质性修改」:如果条款修改导致现金流量的现值变化超过 10%,视为原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按公允价值确认新金融负债,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不超过 10% 的,作为原负债的继续,调整账面价值并将差额在剩余期间摊销。这个 10% 是实务中的关键分界线,测算时要选定折现率(通常用原实际利率)并把所有条款变化一并纳入。

这里有个常见误区:以为「延期两年」一定构成实质性修改。是否构成要看现值变化,不看期限长短。利率从 6% 降到 3%、期限延长两年,现值变化很可能超过 10%;只延期三个月、利率不变,现值变化可能不到 1%。测算过程要留底稿,因为审计和税务都会问「为什么按继续确认处理」。

组合方式:先金融资产,再按公允价值比例分摊

现实中的重组方案常常是组合:一部分现金、一部分存货、一部分股权,再加条款修改。第九条给了分摊顺序:债权人首先按金融工具准则确认和计量受让的金融资产和重组债权,然后以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比例,对「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扣除受让金融资产和重组债权确认金额后的净额」进行分配,据此确定各项资产的成本。

这个顺序不能颠倒。先处理现金和股权(金融资产),是因为它们的公允价值最容易取得;剩下的净额再分给存货、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等非金融资产。如果先分非金融资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会导致分摊基数反复调整。第十三条对债务人也给了对应规则:先按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确认权益工具和重组债务,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账面价值、权益工具和重组债务确认金额之和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税务:会计一个差额,税务两个所得

这是债务重组里最需要专门讲的一处差异。会计上新准则只算一个差额,税务上仍要拆成两项。依据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 号)第四条第(二)项:企业债务重组,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的,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

回到上面的例子。甲公司会计上确认 383 万元其他收益;税务上要拆成两块:转让存货所得 900 减 700 等于 200 万元,债务清偿所得 1200 减 1017 等于 183 万元,合计 383 万元。合计数一致,构成不同——这意味着申报表里填的位置不同,A105100(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要按业务类型分行填报,不能只填一个总数。

债权人一侧,乙公司确认 183 万元损失。税前扣除要走资产损失的程序:按《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留存备查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的要求,相关证据资料留存备查,包括重组协议、法院裁定或仲裁文书、资产公允价值证明、会计处理凭证等。资料不全,损失可能被纳税调增。

如果重组金额大、当期一次性确认会吃掉利润,可以看特殊性税务处理。第五条规定了五个必须同时满足的条件,第六条第(一)项给了债务重组专属的两条通道。

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五个条件(须同时满足)

  • 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 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
  • 企业重组后的连续 12 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 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的比例
  • 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债务重组能用的两条通道是: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50% 以上的,可以在 5 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注意这两条与「五个条件」是并列关系——先满足五个条件,才谈得上适用第六条的递延或暂不确认。

程序上,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重组当事各方应在首个纳税年度交易完成时提交申报资料,并附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重组主导方申报后,其他当事方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同一重组业务,各方必须采用一致的税务处理原则,一方按特殊性、另一方按一般性,会被要求调整。

增值税与发票:抵债也是销售

债务重组在增值税上没有专门的优惠,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抵债,都属于有偿转让,要按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债务人要向债权人开具发票,债权人凭票抵扣进项、凭票作为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这一点在实务中经常被漏:有的企业认为「抵债不是销售」,只签协议不开票,结果债权人无法抵扣,债务人也没有销项,双方申报数据与资产变动对不上。

如果抵债资产是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还要判断是否适用简易计税;如果是不动产,要注意取得时间与计税方法的选择;如果是存货,按正常销售处理。债权人拿到的是普通发票而非专用发票的,进项不能抵扣,资产入账成本要包含这部分税额,这一点在测算抵债方案是否划算时必须算进去——同样的抵债金额,能不能开专票,对债权人来说差的是 13 个点的现金。

系统层面,债务重组业务建议单独设业务类型标记,而不是混在普通销售或采购里(业务单据与协议编号的关联配置)。原因有三:会计上要区分是否属于债务重组、税务上要能单独取数填报重组明细表、披露上要按重组方式分组披露债权或债务账面价值与重组损益。易报宝在实施中通常把重组协议编号作为业务单据的必填字段,凭证、发票、申报表三处都能回溯到同一份协议,这在税务检查时省掉大量解释工作。

资料来源:《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 号)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至第十三条;财政部会计司 2021 年 3 月问答《债务人以存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的债务重组,是否应当作为存货销售进行会计处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 号)第四条至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案例数据为便于说明计算逻辑的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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