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划分条件:一个原则、两个条件、三个要素
《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 号)第五条给出原则:企业主要通过出售而非持续使用一项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收回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其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这条原则划定了适用范围——通过使用收回价值的,是自用资产;通过出售收回价值的,才可能进入持有待售。
第六条给出两个并列条件:第一,根据类似交易中出售此类资产或处置组的惯例,在当前状况下即可立即出售;第二,出售极可能发生,即企业已经就一项出售计划作出决议且获得确定的购买承诺,预计出售将在一年内完成;有关规定要求企业相关权力机构或者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出售的,应当已经获得批准。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缺一不可。
第二个条件里包含三个要素,可以理解为三份证据:董事会或股东会关于出售的决议文件、与受让方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购买协议、协议中约定的交割时间在一年以内。准则对确定的购买承诺有明确定义:指企业与其他方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购买协议,该协议包含交易价格、时间和足够严厉的违约惩罚等重要条款,使协议出现重大调整或者撤销的可能性极小。只有意向书、框架协议、备忘录,都不构成确定的购买承诺。
几个特殊情形需要单独记。第七条:企业专为转售而取得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在取得日满足预计出售将在一年内完成的条件,且短期(通常为 3 个月)内很可能满足其他划分条件的,应当在取得日就划分为持有待售。第十一条:企业不应当将拟结束使用而非出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报废、关停、闲置不属于这一类,它们的处理路径是减值或清理。第八条:因买方意外设定条件、发生罕见情况导致一年内未完成出售,且有充分证据表明企业仍承诺出售的,可以继续保留持有待售分类。
划分时必须留存的四份证据
- 决议文件:董事会或股东会关于出售的正式决议,载明标的、作价原则与授权范围。
- 购买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包含价格、交割时间与违约条款。
- 时间证据:协议约定的交割日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内,或已获得的监管批文。
- 可售状态:产权清晰、无查封冻结、无需重大改造即可交付的说明。
二、划分之前:先把减值测试做完
第十二条要求:企业将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首次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应当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规定计量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中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这句话的含义是,划分当日不能直接跳到公允价值减出售费用,要先把划分前的账面价值算准,包括按《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完成减值测试。
顺序不能颠倒,原因是转回规则不同。划分前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在后续期间不得转回;划分后按第十三条确认的持有待售资产减值损失,在公允价值回升时可以转回。如果企业图省事,把划分前的减值一并放到划分后计提,就会出现本不该转回的金额被转回,虚增后续利润。这个错误在审计中很容易被发现,因为减值测试的工作底稿日期与划分决议日期对不上。
处置组的处理还要多一步。按第三条,处置组所属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按照资产减值准则分摊了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商誉的,该处置组应当包含分摊至处置组的商誉。商誉进了处置组,后续减值就要先抵减商誉,这一点在第四节展开。
三、划分时点:孰低计量与两笔分录
第十三条给出计量规则:企业初始计量或在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计量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时,其账面价值高于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的,应当将账面价值减记至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也就是说,按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减出售费用两者孰低计量。
分录分两步。第一步把资产从原科目转入持有待售资产:借记持有待售资产、累计折旧、累计摊销、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贷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第二步如果账面价值高于公允价值减出售费用,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出售费用包括法律费用、相关税费、过户费、以及为使交易完成而发生的直接增量费用,不包括财务费用和所得税费用。
第十四条针对取得日即划分为持有待售的情形:应当在初始计量时比较假定其不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情况下的初始计量金额和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以两者孰低计量;除企业合并中取得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外,由这个差额产生的损益计入当期损益。这一条主要用于专为转售而购入的资产,比如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的不良资产包。
四、持有期间:停止折旧,但不能停止一切确认
第二十条是这一章最常被引用的一句: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中的非流动资产不应计提折旧或摊销,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负债的利息和其他费用应当继续予以确认。前半句容易记住,后半句经常被漏掉——资产不折旧了,但处置组里的借款利息、租赁负债的利息、预计负债的增量,仍要按期确认。
处置组的减值分摊有固定顺序。第十六条:对于持有待售的处置组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应当先抵减处置组中商誉的账面价值,再根据处置组中适用本准则计量规定的各项非流动资产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账面价值。先商誉、后按比例,这个顺序不能改,因为商誉本身不能单独变现,减值理应最先由它承担。
转回的限制分两层。第十七条:后续资产负债表日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增加的,以前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后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内转回,转回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第十八条对处置组补充:已抵减的商誉账面价值,以及划分前确认的减值损失,都不得转回。第十九条:处置组的转回金额,按除商誉外各项非流动资产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增加其账面价值。
举个算例。某企业将一条生产线连同配套厂房作为一个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账面价值合计 3000 万元,其中商誉 200 万元,固定资产 2800 万元;公允价值减出售费用为 2600 万元,需计提减值 400 万元。分摊时先抵减商誉 200 万元,剩余 200 万元按固定资产比例全额抵减,固定资产账面价值降至 2600 万元。次年公允价值减出售费用回升至 2750 万元,可转回 150 万元,但因为商誉已全额抵减且不得转回,这 150 万元全部增加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
五、回撤:不再满足条件时怎么退回来
第九条: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不再满足持有待售类别划分条件的,企业不应当继续将其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触发回撤的典型情形包括:买方违约导致购买协议解除、监管审批未获通过、企业改变出售计划转为自用、预计一年内无法完成出售且不属于第八条允许延期的情形。
回撤时的计量按第二十一条:按以下两者孰低计量——第一,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的账面价值,按照假定不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情况下本应确认的折旧、摊销或减值等进行调整后的金额;第二,可收回金额。这个规则的意思是,要把这段时间本该计提的折旧补回来,再与可收回金额比较,取较低者。补提折旧是回撤处理中最容易漏的一步,漏了会虚增资产和利润。
回撤的列报也要调整。第三十一条要求: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不再继续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或从处置组中移除的,应当在当期利润表中将账面价值调整金额作为持续经营损益列报;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等不再划分为持有待售的,还要相应调整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并在附注中披露改变出售计划的原因、受影响的项目名称和影响金额。
| 时点 | 核心动作 | 依据条款 | 常见错误 |
|---|---|---|---|
| 决议 | 形成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明确标的与授权 | 第六条 | 只有会议纪要,没有正式决议 |
| 承诺 | 签订具法律约束力的购买协议,约定价格、时间、违约条款 | 第六条 | 拿意向书、框架协议当购买承诺 |
| 划分 | 完成划分前减值测试,按孰低计量,转科目并计提减值 |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跳过划分前减值,导致后续多转回 |
| 持有 | 停止折旧摊销,继续确认负债利息,按期重新计量 | 第二十条、第十三条 | 连利息一起停,或忘记期末重新计量 |
| 处置或回撤 | 处置确认损益;回撤按孰低并补提折旧 |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一条 | 回撤时未补提本应计提的折旧 |
六、终止经营:与持有待售不是一回事
很多材料把持有待售和终止经营混着讲,实际是两个层次:持有待售是资产的分类,终止经营是损益的列报口径。第四条界定终止经营:指企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能够单独区分的组成部分,且该组成部分已经处置或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该组成部分代表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单独的主要经营地区;该组成部分是拟对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单独的主要经营地区进行处置的一项相关联计划的一部分;该组成部分是专为转售而取得的子公司。
三个条件满足其一,且已经处置或已划分为持有待售,才构成终止经营。反过来说,一项划分为持有待售的资产,如果不构成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主要经营地区,就只是普通的持有待售资产,其减值损失、转回金额和处置损益要作为持续经营损益列报(第二十四条)。这个区分直接影响利润表的结构,也是附注披露多少的分界线。
列报方面,第二十三条要求资产负债表单独列示持有待售资产和持有待售负债,两者不得相互抵销,并分别作为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列示。第二十四条要求利润表分别列示持续经营损益和终止经营损益。第二十五条列了十项附注披露内容,包括出售费用与主要类别、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出售原因方式与时间安排、列报分部、减值损失及转回、相关其他综合收益累计金额,以及终止经营的收入、费用、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和净利润、现金流量净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持续经营损益和终止经营损益等。
还有两条时间规则。第二十六条:当期首次满足划分条件的,不应当调整可比会计期间资产负债表。第二十七条:对于当期列报的终止经营,应当将原来作为持续经营损益列报的信息重新作为可比会计期间的终止经营损益列报。一个不调、一个要调,区别在于终止经营影响的是利润表结构,为了保证可比,历史期间要重述。
七、税务:减值不能扣,折旧口径要沟通
会计上的持有待售分类,税法没有对应概念。由此产生两个差异。第一个差异是减值准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和《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属于会计估计形成的准备金,汇算时要全额纳税调增;实际处置时按处置收入减计税基础计算所得,此前调增的部分在处置环节自然消化。
第二个差异是折旧。会计上从划分为持有待售之日起停止计提折旧,税法上并没有因为资产分类变化而停止折旧的规定。实务中的通行做法是:只要资产仍在企业账面、仍符合固定资产定义,就按原计税基础、原折旧方法和年限继续计算折旧并在税前扣除,会计不扣、税务照扣,形成纳税调减;处置时按税法累计折旧后的净值计算处置所得。需要提醒的是,这一口径属于实务惯例而非明文规定,各地执行可能存在差异,金额重大的建议在首次处理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并把沟通结论留档。
增值税方面,处置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按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或转让无形资产处理,符合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计税。这部分与持有待售分类无关,取决于资产取得时间、是否抵扣过进项、以及现行增值税法的规定,需要单独判断。
八、系统落点:三个字段撑起整套流程
持有待售在系统里最怕做成手工台账。手工台账的问题不是记不住,而是记不全——决议日期、协议日期、划分日期、公允价值、出售费用、减值金额、转回金额、处置日期,任何一个字段缺失,年度审计都要重新翻合同。
可行的做法是在资产模块中增设持有待售状态,并配三个关键字段:划分日期、公允价值减出售费用、出售费用明细。有了划分日期,系统才能自动停止折旧并从次月起不再计提;有了公允价值减出售费用,才能每月自动比对账面价值并生成减值或转回建议;有了出售费用明细,才能保证这个减项不是拍出来的数字。对于处置组,还要增加一个成员清单,把资产、负债、商誉按成员归集,减值分摊才能按第十六条的顺序自动执行。
易报宝在实施中通常把持有待售作为资产全生命周期的一个状态节点,与在用、闲置、清理并列,状态变更必须挂接决议文号与协议编号。这样做的直接好处是,编制报表时持有待售资产与负债可以一键取数、自动分列流动项目,不必再靠 Excel 拼表。相关资产状态与台账设计,可以在 易报宝财务系统 的资产模块说明中查看。
把五个时点连起来看,持有待售的难点从来不是分录,而是证据:决议证明意图,协议证明承诺,时间证明一年内能完成,划分前的减值测试证明账面价值算得准。四份证据齐了,后面的计量和披露都是机械动作;证据不齐,再漂亮的分录也经不起问。
资料来源:《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 号)第三条至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