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链的四个节点与三个期限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 2005 年第 8 号)第三条规定,典当是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这条定义里有三个关键词:当金是本金,综合费是费用,当物是担保物而不是购入资产。
期限上要记住三个数字:典当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第三十六条);续当一次最长 6 个月,续当时应当结清前期利息和当期费用(第三十九条);典当或续当期限届满后 5 日内应当赎当或者续当,逾期既不赎当也不续当的即为绝当(第四十条)。
2020 年的监管文件改了一个关键口径。《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 号)明确,典当当金利率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及浮动范围执行,不再按人民银行公布的 6 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折算。办法第三十七条的旧表述已被这条覆盖;《典当管理办法》本身仍然有效,与通知不一致的以通知为准。
二、放款时:当金进表,当物不进表
放款环节的账务只有两笔:确认一笔贷款资产,支付当金。当物是质押或抵押物,所有权不转移,不进典当行的资产负债表,只在表外做当物登记台账——记录名称、数量、成色、估价、封存位置、保险情况。
有一条红线:典当行在当期内不得出租、质押、抵押和使用当物(第四十一条);质押当物在典当期内或续当期内遗失或者损毁的,按估价金额赔偿,不可抗力除外。这条既是对当户的保护,也意味着当物不能作为典当行的存货或投资资产核算。
利息不得预扣(第三十七条)。实务中“放款时先扣一个月利息”的做法,会让实际收到的现金小于合同当金,账面贷款本金与现金流对不上,也直接违反规定。正确做法是当金全额支付,利息在赎当时或按约定期间收取。
当物的登记手续是另一条容易漏的线。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应当和当户依法到有关部门先行办理抵押登记,再办理抵押典当手续;经营机动车质押典当业务,应当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其他典当业务,法律法规要求登记的也应依法办理。未办登记的,担保物权可能不成立,这笔当金在账上就退化成信用贷款,风险分类与损失准备都要重算。
三、收入侧:利息与综合费,两条上限、一个税目
典当行的收入由两部分构成:当金利息和综合费。综合费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费率上限按当物类型区分:动产质押典当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 42‰,房地产抵押典当不得超过 27‰,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不得超过 24‰;当期不足 5 日的,按 5 日收取(第三十八条)。
利息按 LPR 及浮动执行,综合费按上述上限执行,两者不能混算。把利息压到很低、把综合费顶到上限,表面上借款人总成本不变,但增值税税目与开票品目会出问题,也容易被认定为变相收取利息。
税务口径上,典当业的抵押贷款业务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 6% 税率。综合费作为典当交易对价的一部分,随主业务按贷款服务计税;除非能证明某项服务完全独立于典当交易(例如独立的鉴定评估服务并单独签约、单独收费),否则不宜拆成“经纪代理服务”或“保管服务”分别适用税率。
还有一层是对当户的影响。按《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826 号)第二十一条,购进贷款服务的利息支出,以及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贷款服务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对应的进项税额暂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当户即使取得专用发票,这部分进项也不能抵。
确认时点上还有一个税会差异:综合费通常在放款时一次性收取,增值税按收讫销售款项的当日全额计税;会计上对应整个典当期,应按月分摊确认。一次性计入当期收入,会让首月利润虚高、后续月份只剩成本;分摊则要建一张按当票展开的摊销表,把已收未确认的部分挂在合同负债里。易报宝在收入核算里把利息与综合费分设两个明细科目、共用一张当票,摊销表因此可以按当票直接生成。
| 收费项 | 上限或口径 | 计费基础 | 增值税税目 |
|---|---|---|---|
| 当金利息 | 按 LPR 及浮动范围执行 | 当金乘期限 | 贷款服务 6% |
| 动产质押综合费 | 月费率不超过 42‰ | 当金乘月数 | 随主业务,贷款服务 6% |
| 房地产抵押综合费 | 月费率不超过 27‰ | 当金乘月数 | 随主业务,贷款服务 6% |
| 财产权利质押综合费 | 月费率不超过 24‰ | 当金乘月数 | 随主业务,贷款服务 6% |
四、绝当:3 万元这条线决定两条路径
绝当后的处置,办法第四十三条按估价金额划了一条线。估价金额在 3 万元以上的,可以按担保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按双方事先约定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估价金额不足 3 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
两条路径的会计后果完全不同。拍卖路径下,典当行实质是受托处置,处置收入先冲抵当金本息与费用,剩余退还当户,典当行确认的是债权收回,不是销售收入;自行变卖路径下,损溢自负,处置收入与债权账面价值的差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两条路径都有例外:绝当物中的上市公司股份,典当行不得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卖,应当取得当户同意和配合;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要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
增值税上,销售绝当品属于销售货物,一般纳税人按 13% 计税。这里有个结构性问题:收当时没有取得进项,处置时却要按全额计销项,实际税负高于账面毛利。测算绝当处置损益时,必须把这块销项算进去,否则会高估回收率。
绝当处置的三条判断
- 先看估价:3 万元是分界,决定拍卖还是自行变卖
- 再看标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得自行处置,限制流通物需报批
- 最后算税:处置按销售货物计销项,收当时无进项可抵
五、死当损失:能不能税前扣除,看凭证
绝当处置后仍不能收回的部分,属于债权损失。按《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5 号)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15 号),资产损失以清单申报或专项申报方式扣除,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不再事前报送。
留存备查的资料要能证明三件事:债权的真实性(当票、合同、付款凭证)、已采取追索措施(催收记录、诉讼或仲裁文书、执行裁定)、损失金额的确定性(处置收入凭证、评估或拍卖报告)。缺任何一环,损失都可能被纳税调整。
会计上,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典当行按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计提损失准备;未执行的按坏账准备处理。无论哪种,都要有单项评估底稿,不能按当金余额统一比例计提了事,否则既不符合准则,也无法在税务留存备查时自证。
易报宝在这类客户的实施中,通常把“当票—处置—损失”三张表做成一条链,处置清单直接带出损失金额与凭证索引,避免年末靠人回忆哪笔绝当走了拍卖、哪笔自行变卖。相关能力可参见产品能力中的多维核算与合同负债部分。
六、四个台账字段:把一条链串起来
典当行核算是典型的“单笔金额小、笔数多、期限短”,靠凭证反查业务几乎不可能。台账至少要有四个字段:当票号(唯一业务标识)、当物类型与估价(决定费率上限与处置路径)、到期日与续当次数(决定绝当判定)、处置状态(在当、续当、赎当、绝当、已处置)。
再加三个辅助字段:费率版本(对应 LPR 调整)、开票状态、损失扣除年度。前四个决定损益,后三个决定申报。字段设计到位,月末的“在当余额表”与“绝当处置清单”就能直接与总账勾稽。
资料来源:《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 2005 年第 8 号)第三、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四十三条;《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826 号)第二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5 号、2018 年第 15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