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把「能收什么」划清楚:被明令取消的收费名目
城镇公用事业收费的口径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2020年12月23日转发)。文件明确了四条基本原则:坚持权责对等(按照「谁运营、谁负责」「谁受益、谁付费」原则界定投资、建设、运营、维护、使用、监管等主体责任)、坚持清费顺价(合理成本主要通过价格补偿,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项目加强成本监审)、坚持标本兼治、坚持稳步推进;并提出到2025年清理规范取得明显成效、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形成机制基本建立的目标。
对企业而言,这份文件最有操作价值的部分是「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的具体名目清单。它不是原则表述,而是点名列举,可以直接拿来做收费项目主数据的清理依据。
| 环节 | 被取消的收费名目(列举) | 处理方式 |
|---|---|---|
| 供水 | 用水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的接水费、增容费、报装费等类似名目开户费用;开关闸费、竣工核验费、竣工导线测量费、管线探测费、勾头费、水钻工程费、碰头费、出图费等类似名目工程费用 | 停止收取;已收取的按当地要求清理退还 |
| 供气(市政管网侧) | 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 纳入配气价格回收,不得单独向用户收费 |
| 供气(连接与接入) | 涉及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接驳费、开通费、接线费、切线费、吹扫费、放散费等建设及验收接入环节费用 | 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纳入经营成本 |
| 供气(红线内至表) | 设施维修维护、到期表具更换等费用 | 由企业承担,不得向用户单独收费 |
| 接入工程 | 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不得由用户承担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 | 由企业或政府按分工承担 |
同时,文件要求严禁政府部门及相关机构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对营收系统来说,这条约束的现实意义是:收费项目不再只是「价目表」,而是一份需要定期与政策比对、有生效与失效日期的受控主数据。名目一旦被取消却仍在账单中产生,就不再是操作问题而是合规问题。
二、定价方法决定了成本科目怎么设
城镇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依据是《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2021年8月3日公布,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第六条规定,制定城镇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覆盖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第七条明确,制定城镇供水价格以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先核定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再以准许收入为基础分类核定用户用水价格,准许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构成。
| 准许收入构成 | 具体内容 | 确定方式 |
|---|---|---|
| 准许成本 | 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运行维护费 | 通过成本监审确定(第八条) |
| 准许收益 | 有效资产(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营运资本)× 准许收益率 | 有效资产经成本监审核定(第九条) |
| 税金 | 依法应计入的税金 | 按税法规定核算 |
准许收益率的计算公式为:准许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率×(1-资产负债率)+债务资本收益率×资产负债率。其中权益资本收益率按监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国家10年期国债平均收益率加不超过4个百分点核定;债务资本收益率参考监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确定;资产负债率参照监管周期初始年前3年企业实际资产负债率平均值核定,首次核定价格的以开展成本监审时的前一年度财务数据核定。
这组参数对财务系统提出了一个很实际的配置要求:成本监审所需的「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是按资产台账逐项筛出来的,不是总资产口径。企业需要在资产主数据中能标记「与供水业务相关/不相关」,并能按监管周期出具有效资产清单——如果平时不做这个标记,临到监审再筛,工作量会成倍增长。同期印发的《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还进一步细化了固定资产折旧、原水费、材料费、动力费、人工费等成本费用的审核标准,并对供水企业职工人数定员、管网漏损率控制建立了激励约束机制。
水价分类与计价方式也已简化明确:城镇供水按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这意味着营收系统必须支持同一用户跨类别的分段计价与累进计价,而不是简单的一张费率表。此外,除受用户委托开展的建设安装工程费用外,供水企业不得滥用垄断地位收取供水开户费、接入费、增容费等费用。
三、气价:调价程序本身就有法定动作
燃气侧的价格依据是《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0年11月19日公布,2011年3月1日起施行,共八章五十五条)。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条例同时确立了燃气经营许可证制度,并明确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征求用户和有关方面意见」是调价流程中的法定动作。企业在做价格调整方案时,需要准备的不只是价格数,还包括成本测算、对用户的影响分析等支持材料。这些材料的数据源基本都在财务与业务系统里,如果平时按「购气成本—经营成本」的维度分了核算项,方案编制就是取数问题;如果没有分,就要临时重做一遍成本还原。易报宝在实施公用事业类客户时,通常先按政策口径把成本维度建好,再谈报表呈现。
四、抄表计费:收入确认的时点到底在哪
这是公用事业收费里最容易被含糊处理的一环。水、气的供应是持续行为,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十一条第(一)项的条件,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依第十二条,应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可考虑商品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履约进度——对供水供气而言,已抄见并供出的水量、气量就是最直接的产出指标。
难点在于抄表周期与会计期间天然错配。一个常见排法是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为一个抄表周期,那么「本月账单」对应的用水期并不等于本月。会计期末若仍有抄表周期跨越,就会产生已供未抄的水量。
三种处理口径及推荐做法
- 口径一:完全以开票为准——简单,但期末已供未抄的部分收入漏记,且不符合准则第十一条第一项的时段法要求
- 口径二:完全以抄表为准入账、忽略未抄部分——比口径一进了一步,但跨期的最后一段仍然漏记
- 推荐口径:以抄表量确认收入,期末按日均供水量(可用近期抄见量÷周期天数)估算已供未抄量并预提收入,下期实际抄见后冲回差异
- 配套要求:预提与冲回必须有明细台账,按月留痕;预提方法一旦确定应保持一致,不得在期间之间随意切换
与之相关的是「预收水费」的处理。用户预存、代扣代缴的余额在会计上属于负债而非收入,系统需要把预收余额与应收、实收三者分开管理,避免把预存款在收到时直接确认为收入。这一条在自助缴费渠道普及后尤其容易出错:用户通过线上渠道预付,系统若以到账时点确认收入,就会出现收入前移。
五、税务处理:9% 与 3% 简易计税的分叉
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增值税法第十条第(二)项明确,纳税人销售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除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九;第十一条规定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为百分之三。
| 经营情形 | 适用税率/征收率 | 进项抵扣 |
|---|---|---|
|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一般计税) | 9% | 按一般规定抵扣 |
|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自来水,选择简易计税 | 3%(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项第5目;征收率由6%调整为3%依财税〔2014〕57号) | 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
| 一般纳税人销售天然气(一般计税) | 9% | 按一般规定抵扣 |
| 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 | 3%(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 | 按简易计税规定处理 |
这里有一个常被忽略的连带影响:若企业就自来水选择了简易计税,则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而被认定为「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服务,其进项也不能抵扣。因此选择简易计税不是单纯的税率比较,而是要在「价差」与「进项损失」之间做整体测算——尤其是管网维护、动力费等进项较大的企业,测算结论可能与直觉相反。
六、水费管理的系统配置点
- 收费项目主数据化:每个收费名目带政策依据、起止日期与适用范围,被取消的名目自动失效,不再出现在账单模板中
- 计价引擎支持三类用水与两类计价方式:阶梯水价按档计算,超定额累进加价按定额与实际用量比较计算,并与阶梯逻辑互斥
- 账单周期与会计期间解耦:账单沿用业务周期,收入按会计期间确认,两者通过「已供未抄」预提台账衔接
- 预收、应收、实收三分账:预存余额始终挂在负债科目,不得在到账时点确认收入
- 票据与税率自动匹配:自来水、天然气分别按 9% 或适用的征收率出票,简易计税项目单独标识,防止混抵进项
- 有效资产标记:在资产主数据中维护「与供水业务相关」标识,为成本监审与准许收入测算预留数据
对供水供气企业来说,公用事业收费的合规与核算本质上是一件「口径长期稳定、细节随政策滚动」的事。把收费名目、计价规则和收入确认方法固化成配置项,而不是散落在经办人的经验里,才能在政策调整时做到改一处、全站生效。这类配置在企业自有的服务器上集中维护会更容易保持一致,也更便于配合成本监审取证;易报宝支持信创环境下的私有化部署,收费与结算相关的口径配置可参考 产品能力。
资料来源:国办函〔2020〕129号(2020年12月23日);《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第十一条;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